200斤“偷鸡贼”大摇大摆离去,养户两个月内损失过百只鸡

   日期:2022-05-10     浏览:332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养殖户刘先生的养鸡场内出现了一名让他无可奈何的偷鸡贼。这名偷鸡贼是一只200斤重的野猪,该野猪在两个月内闯进养殖场偷
近日,养殖户刘先生的养鸡场内出现了一名让他无可奈何的“偷鸡贼”。这名“偷鸡贼”是一只200斤重的野猪,该野猪在两个月内闯进养殖场偷鸡十几次,导致刘先生的鸡群损失惨重。不光如此,每次吃完,这只野猪还总在刘先生的“目送”下大摇大摆离开......

200多斤“偷鸡贼”闯入鸡场,过百只鸡被吃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的养鸡户刘先生的养殖场来了一只“偷鸡贼”,是一只200多斤、爱吃鸡的野猪。刘先生表示,这只爱偷鸡的野猪并不是第一次作案,近一两个月以来闯进来了十几次,虽然没有仔细去数,但粗略估计养殖的鸡都少了一半。不光如此,每次吃完,这只野猪还在刘先生的“目送”下大摇大摆离开,实在让刘先生恼怒却又无可奈何。

据了解,野猪虽然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是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并且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因此刘先生如果攻击、捕杀该野猪是属于违法的。

目前,此事已向紫蓬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了汇报,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中,相信相关部门会依法对刘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生命放在首位,动物造成的损失依法可赔

在日常生活中,野生动物攻击家禽的事件是时有发生,由于野外栖息地和食物的减少,人兽之间的冲突正逐渐变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由此可见,在不危及民众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就连政府相关部门也是不得随意伤害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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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部分内容(百度百科截图)

野生动物虽受法律保护,但它们造成的损失也会由当地政府依法赔偿。

以刘先生的事件为例子,据《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安徽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予以补偿:

    (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安徽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显示,造成家禽家畜受伤的,补偿实际发生治疗费的50%—70%,最高额不超过该家禽家畜市场价格的50%;造成家禽家畜死亡的,按照该家禽家畜市场价格的60%—80%给予补偿。
因此,养殖户们在遇到野生动物袭击牲畜的时候,应当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切勿因牲畜损失而采取任何极端做法。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视频、照片等安全的方式记录相关野生动物特征,为相关部门后续搜寻目标动物、赔偿损失提供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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